安監總局廢除、修改過的部門規章
首先有兩個情況說明一下,一、本文僅梳理安監總局以總局令形式“動”過的規章,二、前面所稱的“動”,指廢除、修改等。
2015年,安監總局“動”過的規章
廢止的規章:
1、《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》(安監總局、煤監局第18號令)。
修改的規章:
1、《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》(安監總局第20號令);
2、《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》(安監總局第34號令);
3、《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》(安監總局第35號令);
4、《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》(安監總局第38號令);
5、《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》(安監總局第39號令);
6、《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》(安監總局第62號令);
7、《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》(安監總局第4號令);
8、《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》(安監總局第25號令);
1、《<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>罰款處罰暫行規定》(總局第13號令);
2、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》(安監總局第15號令);
3、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》(安監總局第24號令);
4、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“三同時”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(安監總局36號令)。
2013年,安監總局“動”過的規章
1、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》(安監總局第3號令);
2、《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》(安監總局第4號令);
3、《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》(安監總局第11號令);
4、《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》(安監總局第19號令);
5、《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》(安監總局第22號令);
6、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》(安監總局第24號令);
7、《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》(安監總局第25號令);
8、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》(安監總局第30號令);
9、《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》(安監總局第44號令);
10、《煤層氣地面開采安全規程(試行)》(安監總局第46號令);
11、《煤礦安全培訓規定》(安監總局第52號令)。
2011年,安監總局“動”過的規章
1、《<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>罰款處罰暫行規定》(安監總局第13號令)。
1、《煤礦安全規程》(安監總局、煤監局第16號令)。
2010年,安監總局“動”過的規章
1、《危險化學品包裝物、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》(原國家經貿委第37號令);
2、《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》(原國家安監局、國家煤監局第5號令);
3、《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員認證管理辦法》(原勞動部第6號令);
4、《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辦法》(原勞動部第7號令);
5、《建設項目(工程)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》(原勞動部令第10號);
6、《建設項目(工程)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》(原勞動部令第11號)。
2010年1月月21日,安監總局公布了第29號總局令,對如下1部規章進行了修改,自
1、《煤礦安全規程》(安監總局、煤監局第16號令)。
2006年,安監總局“動”過的規章
2006年10月月25日,安監總局公布了第10號總局令,對如下1部規章進行了修改,自
1、《煤礦安全規程》(安監總局、煤監局第16號令)。